【食肆牌照】申請牌照準則︱食牌設計圖則攻略 - 美聯工商舖
【工商舖學堂】30/04/2025

【食肆牌照】申請牌照準則︱食牌設計圖則攻略

申請食肆牌照,是開設餐廳或食肆的必經之路。然而,對於剛想踏入飲食業的你來說,申請牌照的過程可能會感到困惑和煩瑣。因此,等小編在此分享一些有關申請食肆牌照的重要資訊,希望對困惑的你有所幫助!

食肆牌照種類

普通食肆牌照 (「大牌」)要求

持牌人可以以任何烹調方法配製及售賣食物,供顧客在處所內食用。

  • 准許任何烹飪方式(包括油炸、快炒),適用於完整廚房設備的餐廳。
  • 最低面積要求:通常不少於30平方米。廚房、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的面積需佔食肆總樓面面積的25%,但不得少於8平方米(適用於100平方米或以下的食肆)。

小食食肆牌照 (「細牌」)要求

持牌人只准以簡單又不會產生大量油煙的烹調方法,例如烚、燉、蒸、燜、煎(不包括油炸和快炒)烹調方法,提供不同類別的食物,供顧客在處所內食用。詳細的食物種類限制可以參考食環署的列表

水上食肆牌照要求

持牌人如想在船隻上經營食肆,供顧客在處所內食用,便需申請水上食肆牌照

強化環保要求:2025年起須提交「船舶廢水處理計劃」及取得環保署預先批准。

如何申請食肆牌照?

  1. 申請人決定和準備好舖位建議設計圖則
  2. 交填妥好的申請表格,和1式3份的建議設計圖給食環署(如果你的處所是位於私人樓宇內,亦需要提交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聲明書)
  3. 食環署會委派一名個案經理初步評審建築工程圖則,確保有關申請及圖則符合規定
  4. 個案經理隨後會通知申請人其遞交的建議是否符合規定,並提出建議(如有)。如果其申請未能通過初審, 食環署會在10日內把建議圖退回給申請人並需要重新提交申請
  5. 如果申請成功通過初步評審, 食環署便會把申請轉介給屋宇署 、消防處以及規劃署,向他們徵詢有關樓宇安全、消防安全和圖則的意見。如果有需要,食環署亦會向其他部門,例如地政總署和環保署徵詢意見
  6. 相關部門會各自到處所與申請人或其代表進行實地視察,以初步了解該處所是否適合開設食肆,並提供專業意見
  7. 相關部門實地視察後,申請審查小組會在接納申請後的20日內召開會議,以便申請人及其委聘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如有)與相關部門的人員討論申請事宜。討論內容包括:有問題的地方、需要進行的補救工程及申請人擬議的建築/裝修計劃 。 如果發現有妨礙發牌的情況,相關人員都會告知申請人和提供補救方法
  8. 在接獲各部門通知申請沒有問題後,食環署會向申請人發出暫准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如適用)和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消防規定則由消防處另行發出。而如果申請人亦已經取得城規會規劃許可的處所,申請人應履行有關規劃許可的附帶條件(如有),並在履行所有附帶條件後通知規劃署
  9. 其後,申請人需要盡快報告已履行的發牌條件給食環署的牌照辦事處,以安排查證視察。
  10. 如果個案經理接獲到申請人已履行發牌條件的書面通知可接受的證明文件後,便會與申請人預約時間視察處所,查看發牌條件是否已辦妥好,並指出尚未符合發牌條件的地方和書面通知申請人須在履行所有發牌條件後通知食環署,以便再進行查證視察。但如果沒有接獲申請人通知履行發牌條件,個案經理亦會在發出發牌條件後的3個月內視察處所和提出意見
  11. 個案經理證實申請人已履行所有發牌條件後,會有一名高級衞生督察在申請人在場下進行最後查證視察(通常在接獲申請人通知已履行發牌條件後的8天內)
  12. 完成最後查察後, 食環署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表明他已履行所有發牌條件
  13.  申請人繳付訂明費用領取牌照
  14. (如拒絕申請)如果申請審查小組認為處所有嚴重妨礙發牌且沒有方法補救的情況,便會考慮拒絕申請。另外,如果設計圖未能通過初審,或遭相關部門反對,亦不會作進一步處理。被拒絕的申請人糾正欠妥之處/解決被反對的事後,亦需要重新提交申請

食肆發牌準則

基本:

  • 履行發牌當局及機電工程署在衞生、通風設施和氣體安全等的發牌條件
  • 履行屋宇署施加的樓宇安全規定(包括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 履行消防處施加的消防及機動式通風系統規定
  • 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 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 處所不屬於任何指定作住宅用途處所的上層單位

衞生 (食環署):

  • 處所由公共總水管供水
  • 處所裝有妥善的排水系統
  • 處所設有妥善的沖水廁所
  • 擬設的廚房、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不應內設沙井
  • 處所的廚房、廁所及座位間,應分別裝設獨立通風系統

樓宇安全規定 (屋宇署):

  • 處所須沒有違建工程(個別的建築工程除外)
  • 食肆的最低設定荷載須不少於4千帕斯卡(即每平方呎80磅)
  • 如果要進行涉及樓宇結構或逃生途徑的更改及增建工程,須由認可人士 (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遞交正式的建議工程圖則
  • 處所須以耐火結構設計和建造,並符合現行的《建築物(建造)規例》及屋宇署最新的《 耐火結構守則 》
  • 需設有足夠逃生途徑,以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 位於上層或地庫的處所,則至少須設有兩道適當的防火逃生樓梯
  • 只有一道樓梯的大廈,上層不得用作經營食肆

消防安全 (消防處):

  • 不屬任何樓宇中作工業用途的部分
  • 不屬地庫第四層或以下層數的處所
  • 不屬位於指定作緊急用途地方 (例如:緩衝層及避火層) 的處所
  • 不屬位於註冊學校、幼兒中心或安老院正下層 , 並對該等設施構成火警威脅的處所(如果可以消減火警威脅,消防處會考慮申請)

* 更多詳細的發牌條件和規定請查閲食環署的指南

建議設計圖應有的資料

  • 申請食肆牌照的範圍
  • 撥作烹煮、配製、處理及貯存食物的空間
  • 撥作向顧客端送膳食的空間及座位間的設計
  • 撥作潔淨、消毒、弄乾及貯存會接觸食物用具的空間
  • 衞生設備及排水設施
  • 衣帽間、通道及露天地方
  • 所有出入口及內部通道
  • 所有窗戶、通風管道及機械通風設施
  • 所有常設大型家具和設備(包括:食物製造或配製機、烹煮爐灶、冷藏或冷卻設備、凍房、固定的餐具櫃、洗手盆、洗滌盆、晾乾架、水箱及其他類似設備)的擺放位置
  • 貯存和處置垃圾的設施
  • 註明使用的燃料類型
  • 位於處所內部,以及附建於處所或伸出處所範圍而須在發出暫准或正式牌照前拆除的現有違建工程
  • 擬設於處所內部,以及附建於處所或伸出處所範圍而與所涉食物業務有關的違建工程 。設計圖則須標示這類違建工程的所在位置和主要尺寸

* 可以不提供既非常設性質亦非大型的可移動器具、可移動設施和家具

* 更多詳細的規定請查閲食環署的指南

遞交申請表格的方法

申請人可以以專人送交、郵遞或網上遞交的方式向相關的食環署牌照辦事處提出申請

食環署牌照辦事處:

  • 港島及離島區牌照辦事處(hkis_lo@fehd.gov.hk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25號駱克道市政大廈8樓港島及離島區牌照組牌照組助理秘書
  • 九龍區牌照辦事處(kln_lo@fehd.gov.hk ):九龍深水埗基隆街333號北河街市政大廈4樓九龍區牌照組牌照組助理秘書
  • 新界區牌照辦事處(nt_lo@fehd.gov.hk ):新界大埔鄉事會街8號大埔綜合大樓4樓新界區牌照組牌照組助理秘書
  • 食肆牌照資源中心:九龍深水埗基隆街333號北河街市政大廈4樓

食肆牌照申請人的應辦事項

  • 揀選根據入伙紙、政府租契的條件和法定圖則及其註釋說明適宜用作經營食肆的處所
  • 在提交申請前,翻查和審閱屋宇署備存的經批准建築圖則及文件,以確定當中是否涉及可能影響處所是否適宜用作食肆的違建工程
  • 最好揀選實用樓面面積不少於 30 平方米的處所作為普通食肆,以及實用樓面面積不少於 20 平方米的處所作為小食食肆
  • 揀選樓面有足夠荷載的處所
  • 揀選有足夠逃生途徑的處所
  • 揀選有自來食水供應、沖水廁所及妥善排水系統的處所
  • 揀選可以在廚房、廁所及座位間裝設獨立通風系統的處所。通風系統的設計及安排應確保風量平衡及處所不同位置均有足夠鮮風供應
  • 把擬申請食肆牌照的處所的設計圖則及空氣調節/通風系統設計圖則(各一式三份),連同申請書送交適當的牌照辦事處,而設計圖則應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 (不少於 1: 100)繪製
  • 參考環保條例在排水、空氣污染、噪音管制、廢水管制(排放標準)及廢物管制方面的規定
  • 在進行大規模更改或增建工程,或不熟悉《 建築物條例 》的相關規定時,委聘一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
  • 委聘一名適當級別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消防裝置及設備的裝置/更改或增建工程
  • 委聘一名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證明機動式通風系統的裝置/更改/增建工程及相關通風系統圖則符合《附表所列處所通風設施規例》(第132CE章) 和消防處通函訂明的消防安全規定
  • 委聘一名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設計、建造、安裝和更改氣體裝置,並使氣體裝置投入運作
  • 委聘一名獲批准的分銷商/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供應瓶裝石油氣和進行相關的氣體裝置工程

食肆牌照申請人的不應辦事項

  • 揀選位於工業或貨倉大廈內的處所
  • 揀選位於大廈上層作住宅用途的處所
  • 揀選位於地庫第四層或以下層數的處所
  • 揀選位於指定作緊急用途地方的處所
  • 揀選只有一道樓梯的大廈的上層單位
  • 揀選位於違例建築物或有違建工程的處所(可參考屋宇署核准樓宇記錄和建築事務監督確認完成的核准更改及增建工程)
  • 揀選根據《建築物條例》不計入發展計劃總樓面面積的地方/處所,例如機房、一般康樂設施和會所
  • 拆除為殘疾人士提供的核准設施
  • 計劃使用設有沙井或糞管、污水管及雨水管的地方作為廚房、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
  • 在未收到食環署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前動工裝修或裝飾有關處所
  • 提交不完整的圖則,或對建議設計圖則作不必要的修改(尤其是在獲發發牌條件通知書後),以免阻延牌照申請的處理工作
  • 在未獲食環署簽發牌照前開始營業
  • 透過不明分銷途徑,例如非經批准的分銷商,去獲取瓶裝石油氣
  • 裝設和貯存超過130公升的瓶裝石油氣
  • 對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屋宇署、地政總署、消防處、機電工程署、環境保護署及規劃署)施加的規定置諸不理(即使已獲發牌當局簽發牌照)

其他相關的食物牌照

  • 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
  • 凍房牌照
  • 工廠食堂牌照
  • 食物製造廠牌照
  • 新鮮糧食店牌照
  • 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
  • 奶品廠牌照
  • 燒味及鹵味店牌照
  • 酒牌及會社酒牌
  • 限制出售的食物許可證
  • 食肆內的卡拉OK場所許可證
  • 泳池牌照
  • 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由於每個食肆處所的經營方式也有所不同,由此申請者可按自己需要一同申請其他所需的相關牌照。

資料只供參考,詳情請參考食環署的官方網站,並以最新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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