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買樓顧名思義,意指物業由多於一人持有,常見包括物業由夫婦共同持有,或是物業作為遺產,由多於一人繼承。當有需要賣樓或轉讓業權時,到底這些聯名物業要注意什麼? 聯名買樓與聯名買工商舖又有何優缺點?
聯名買樓後,理論上日常開支,如維修費用等,會由業主共同承擔,可節省業主支出。另外,因向銀行申請按揭時,銀行會以業主收入計算供款能力,故多於一個業主可增加供款能力,從而申請更高按揭金額。
不過,針無兩頭利,當物業業權需要有改動時,就要所有業主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彈性較低。另外,因按揭貸款亦會影響業主信貸評級,若未能準時償還按揭或會影響其他業主往後借貸能力。
聯名買樓可分為長命契及分權共有,當中長命契正式說法是「聯權共有」,持有人等於共同擁有該資產的全部,如果其中一人去世,其他人將可自動繼承去世人士的權益。
「分權共有」是指多於一人按照某一比例擁有物業的業權,比例由持有人協定,可以各佔一半,或是八二比例不等,其他人沒有自動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業權的權利。
若物業持有人希望出售物業,「聯權共有」物業需所有持有人同意,而「分權共有」持有人可按照自己持有的比例出售物業,但有機會因業權不完整而令物業價值有折讓。
聯名物業有機會因資產配置需要,而有「甩名」及「轉名」的需求,跟一般物業買賣一樣,政府會為其徵收印花稅率。一般為計算相關業權份數後再徵收印花稅:舉例價值600萬元的工廈物業,兩位持有人各佔一半業權,甩名印花稅就會以市值一半即300萬元計算,在現行稅率下為100元。
聯名買工商舖與聯名買住宅在投資目的、法律責任、稅務負擔、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無論是工商舖還是住宅,聯名持有通常分為「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和「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聯權共有:聯名人共同擁有物業,無明確份額,若一方去世,物業自動轉歸其他聯名人所有。
分權共有:聯名人按明確份額持有物業(如50:50或70:30),一方去世時,其份額可按遺囑分配。
工商舖投資者較常選擇「分權共有」,以便清晰分割投資份額;住宅則視乎聯名人關係(如夫妻多選聯權共有)。
注意:工商舖與住宅的聯名持有方式法律程序一致,但工商舖買賣更常涉及公司架構(如以公司名義持有),而住宅多以個人名義持有。
項目 | 工商舖 | 住宅 |
首期與按揭 | 按揭成數較低,約為物業估值40%-50%,利率較高,還款期較短(10-20年),銀行審批較嚴,重視物業出租潛力及借款人還款能力。 | 按揭成數較高,首次置業可達60%-90%,利率較低,還款期可長達30年,且有政府按揭保險計劃支持。 |
交易稅費 | 工商舖印花稅稅率較低,最高約4.25%,且免於BSD及SSD,整體稅務負擔較輕。 | 住宅物業買賣需繳納從價印花稅(AVD),稅率分級最高可達4.25%(2024年起取消額外印花稅SSD及買家印花稅BSD,改為統一AVD,最高4.25%),非永久居民或已有物業者不再需繳BSD或SSD。 |
租金收入 | 租金回報率較高,但空置風險大(受經濟週期影響)。 | 租金回報率較低,但空置率相對穩定。 |
物業稅 | 工商舖按租金收入淨額(扣除差餉及維修費用)徵收15%,但工商舖租金通常較高,稅務影響較大。 | 按租金收入淨額(扣除差餉及維修費用)徵收15%。 |
利得稅 | 個人出售物業一般無需繳納利得稅,因香港無資本增值稅;但若以公司名義持有工商舖,出售時可能需繳16.5%利得稅。 |
項目 | 工商舖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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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波動 | 價值受經濟環境、行業興衰影響大(如電商衝擊實體店舖)。 | 抗跌性較強,需求穩定(剛需為主)。 |
退出難易度 | 流動性低,出售或轉租耗時較長(需匹配行業需求)。 | 流動性高,較易找到買家或租客。 |
優先購買權 | 合夥協議需明確行業合作方的優先權(如合營企業)。 | 通常僅涉及聯名人之間的優先權。 |
項目 | 工商舖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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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複雜度 | 需處理招租、牌照續期、設備維護等專業事務。 | 管理簡單,多委託物業公司或自行處理。 |
決策衝突 | 經營方向(如裝修風格、租客篩選)易引發分歧。 | 爭議多為裝修、出售時機等生活化問題。 |
合作方關係 | 合夥人間需高度協作,類似商業合夥人關係。 | 多為親友關係,合作門檻較低。 |
項目 | 工商舖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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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架構 | 常以公司名義持有,可節省利得稅、方便融資。 | 個人名義持有為主,避免公司稅務複雜性。 |
折舊抵稅 | 可申報設備、裝修折舊抵減稅負(如廠房機械)。 | 住宅折舊抵稅範圍有限(部分地區不允許)。 |
遺產規劃 | 需考慮股權繼承或商業延續性(如家族企業)。 | 可透過遺囑直接分配產權,較簡單。 |
工商舖適合有行業經驗、能承受高風險的投資者,需側重:
住宅適合追求穩定收益或自用的買家,需注意:
無論投資工商舖或住宅,書面協議必須包含:
權益比例:按出資或管理貢獻分配(例如A出資70%但只佔50%股權,因B負責日常管理)是常見且必要的安排,有助明確各方權益,避免日後糾紛。
決策機制:
優先購買權:
強制退出條款:
聯名購置時,無論選擇哪種類型,均需簽訂詳細協議並諮詢專業人士,避免因用途、稅務或管理分歧導致合作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