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買賣合約和正式買賣合約是兩種不同的合約形式,用於房地產或其他財產的買賣交易。本文小編來帶大家瞭解一下兩種合約下的須知事項及違反合約可能會帶來的後果。
臨時買賣合約(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是在買賣雙方達成初步協議後簽訂的一份合約,這份合約確定了買賣雙方的意圖進行交易,並規定了交易的條件和條款,如買賣價格、付款方式、交易完成的時間等。
臨時買賣合約主要目的是確保買方和賣方之間的交易意願和交易條件,並為正式買賣合約的簽訂鋪平道路。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買方通常需要支付一筆訂金作為表達誠意的證明。儘管臨時賣買合約寫有「臨時」一詞,但在香港,它仍是一份具有效力及具約束力的法律文件,買賣雙方必須遵守有關條款。
正式買賣合約(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是在買賣雙方完成交易的所有必要程序和條件後正式簽訂的合約。它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明確記錄了買賣雙方的責任和權益。正式買賣合約通常在臨時買賣合約的基礎上制定,但是在正式買賣合約中會更詳細地規定買賣交易的條件、責任和風險分擔等。如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以取代臨時賣買合約),他們仍可按照臨時賣買合約去完成交易或向對方追討賠償。
正式買賣合約通常包含以下內容:買賣雙方的身份和詳細信息、財產描述、買賣價格、付款條款、買方的財務安排、遞交買賣物業的日期、過戶手續、擔保和違約條款等。一旦正式買賣合約簽訂並履行,買方將支付剩餘的買賣款項,並完成財產過戶手續。
項目 | 臨時買賣合約 | 正式買賣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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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具約束力,但可被正式合約取代 | 最終法律文件,取代臨約 |
訂金比例 | 3%-5%(細訂) | 加付至10%(大訂) |
違約賠償 | 沒收/雙倍訂金 | 追討差價損失+法律訴訟 |
簽署時機 | 看房後24小時內 | 臨約後14天內 |
必備條款 | 基本交易條件 | 產權擔保、隱瞞事實賠償條款 |
已簽訂但被違反的合約 | 誰違反合約及違反方式 | 法律責任 | 備註 | |
1. | 臨時買賣合約 | 賣方拒絕出售 | 如臨時合約有註明,賣方須付雙倍臨時訂金給買方。 | 合約終止。 |
2. | 臨時買賣合約 | 買方拒絕買入 | 如臨時合約有註明,買方失去所付的臨時訂金。 | 合約終止,賣方可將物業出售給另一人。 |
3.* | 正式買賣合約 | 賣方拒絕出售 | i) 賣方退回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即大訂及細訂)給買方。 ii) 被買方追討賠償。 | 合約終止,賠償金額取決於買方在別處購買類似的單位之實際損失有多少(例如賣方取消交易後,該單位市值上漲之差價)。 |
4.* | 正式買賣合約 | 買方拒絕買入 | i) 買方或會失去所付的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 ii) 被賣方追討額外賠償。 | 合約終止,賠償金額取決於賣方實際損失有多少(例如將該單位再賣出時之價錢下跌差價)。 在一般情況下,如所有訂金數額超過樓價的10%,賣方未必可以沒收所有訂金,除非實際損失證明全數沒收是合理的。 |
需要注意的是,臨時買賣合約和正式買賣合約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規定可能因地區和國家而有所不同。在進行任何買賣交易之前,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相關專家,以獲取相關法律建議和確保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