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港通關後,不少港人都會北上消費及娛樂,在當地的食肆用膳更是北上的港人其中一個主要的娛樂活動。由於內地的食肆備受本地市民的歡迎,所以有不少中資餐飲商都決定把握商機,來港「插旗」。然而,在本港開設食肆需要符合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的規定以獲得營業的牌照,所以本文將會探討在香港開設食肆所需申請的各類牌照及最新政策。
假如商戶有意在香港開設餐廳,則需要向食環署申請食肆牌照。在牌照申請成功後,商戶可以烹調並將食物出售,同時可以在食肆內設有堂食服務。不過,商戶只能提供「限制出售的食物」名單以外的食物(除非申請者另行向署方申請出售受限食物的許可證)以及不能提供任何酒精類飲品。
雖然商戶可以向食環署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俗稱小食牌照),但由於相關牌照的審批門檻較食肆牌照低,對商戶設備上的要求較寬鬆,所以商戶領取牌照後只能烹調及出售食物,但不能提供任何堂食服務。因此,對於一些初始資金較少以及只開設外賣小食店的商戶而言,他們可以向食環署申請「小食牌照」以降低入市門檻。
目前商戶申請的食肆牌照主要分為兩大類別:
1. 普通食肆牌照(俗稱大牌)
2. 小食食肆牌照(俗稱小牌)
兩者的用途各有不同,當中的差異主要集中在食物烹調方法及對食物室的要求兩個方面:
【備註】
由於持小食食肆牌照的食肆只能售賣有限的食物種類,因此對相關商戶在食物室最小面積的要求較普通食肆牌照為寬鬆。對於普通食肆而言,只要處所總樓面面積小於100平方米,食物室的面積需佔有總樓面面積的25%,但不小於8平方米。食物室佔總樓面面積的規定佔比會隨著處所面積的增加而減少,但規定的最小面積則會增加。此外,普通食肆需要設有至少1個廚房。
對於小食食肆而言,只要處所總樓面面積小於23平方米,食物室的最小面積不能小於4.5平方米。對於面積超過23平方米但小於185平方米的處所而言,食物室的面積則以佔總樓面面積的佔比或規定的面積而決定,並以較小的者為準。佔比同樣會隨著處所面積增加而減少,而規定的面積則會增加。不過,食肆面積超過185平方米,則食物室的最小面積應為總樓面面積的9%或18平方米,以較大者為準。
處所的總樓面面積 | 食物室的最小面積 |
100平方米或以下 | 總樓面面積的25%,但不小於8平方米 |
超過100平方米但不超過150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22%,但不小於25平方米 |
超過150平方米但不超過250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19%,但不小於33平方米 |
超過250平方米但不超過500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16%,但不小於48平方米 |
超過500平方米但不超過1,000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13%,但不小於80平方米 |
超過1,000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10%,但不小於130平方米 |
資料來源:食環署
2. 小食食肆
處所的總樓面面積 | 食物室的最小面積 |
23平方米或以下 | 不小於4.5平方米 |
超過23平方米但不超過35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20%或6平方米,以較小者為準 |
超過35平方米但不超過55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18%或7.5平方米,以較小者為準 |
超過55平方米但不超過95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14%或12平方米,以較小者為準 |
超過95平方米但不超過185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13%或17平方米,以較小者為準 |
超過185平方米 | 總樓面面積的9%或18平方米,以較大者為準 |
資料來源:食環署
小食食肆牌照的食物室面積包括廚房、水吧及洗滌房,面積要求較普通食肆牌照寬鬆,適合規模較小或烹調方法簡單的食肆。
申請小食食肆牌照可透過個人或公司名義申請,申請人需向食環署牌照辦事處遞交標準表格(表格FEHB 94)及擬開設食肆的圖則三份。申請過程包括屋宇署、消防處及規劃署的審批及實地視察。若符合規定,食環署會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申請人履行相關條件後,經最後查證視察及繳付費用,即可領取小食食肆牌照。
「小食食肆牌照」並非只限外賣小吃店,而是指使用簡單烹調方法且不產生大量油煙的食肆類別。
在2023年的施政報告中,政府計劃簡化食肆的發牌制度,「先發牌,後審查」的專業核證制度將會擴展至普通食肆牌照的申請,有望降低餐飲商戶入市門檻,提升審批效率。申請人可選擇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發的「符合規定證明書」及設計圖則,食環署先發牌後實地覆核審查,確保符合衞生規定。若覆核發現不符,食環署會採取包括檢控或取消牌照等跟進行動。
【注意】上述資訊僅供參考,如果在港開設食肆,建議向食環署查詢有關申請食肆牌照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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