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積金對沖】,香港強積金(MPF)對沖機制將於2025年5月1日正式取消,這標誌著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重大變革。此舉旨在加強僱員的退休保障,確保他們在退休時能領取更完整的強積金儲蓄。然而,取消強積金對沖亦為僱主帶來新的挑戰,需要他們調整人力資源策略和財務規劃。本文將深入探討強積金對沖取消的各個方面,為僱主和僱員提供全面的指南,助您做好準備迎接新時代的來臨。
強積金對沖機制允許允許僱主使用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包括強制性和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這意味著僱員實際上並未完全獲得僱主供款的強積金,變相削弱了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工具的效力。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旨在解決這個問題,確保僱員的退休儲蓄得到更完整的保障,提升退休生活質素。
資料來源:勞工處
項目 | 服務年資要求 | 適用情況 |
---|---|---|
遣散費 | 連續受僱≥24個月 | • 因裁員被解僱 • 固定合約期滿不續約 • 遭停工 |
長期服務金 | 連續受僱≥5年 | • 非因嚴重過失被解僱 • 合約期滿不續約 • 在職期間死亡 • 健康理由辭職 • 65歲以上辭職 |
注意:僱員不可同時領取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兩者擇一計算。
取消強積金對沖正式生效日:2025年5月1日(「轉制日」)
案例1:轉制日後入職(完全不可對沖)
條件:
項目 | 計算公式 | 金額(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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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 | (22,500×2/3)×5年 | 75,000 |
強積金僱主供款 | 22,500×5%×5年 | +67,500 |
僱員總權益 | 142,500 |
條件:
項目 | 計算公式 | 金額(HK$) |
---|---|---|
轉制前部分(可對沖強積金) | 15,000×2/3×2年 | 20,000 |
轉制後部分(不可對沖強積金) | 15,000×2/3×3年 | 30,000 |
僱主供款累算權益 | 15,000×5%×5年 | 45,000 |
實際支付 | 20,000(對沖)+30,000+25,000剩餘 | 75,000 |
現行制度下 | 15,000×2/3×5年(全額對沖) | 50,000 |
比較結果:取消對沖強積金制度下僱員多獲HK$25,000權益
為緩解僱主負擔,政府推出25年資助計劃(總額超330億港元)
資助對象:所有合資格僱主
資助金額:上限為港幣50萬元,超出部分需由僱主自行承擔。
資助年期:25年
資助比率:逐年遞減 (見下表)
年度 | 僱主負擔比率 | 政府補貼比率 | 年度區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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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年 | 50% | 50% | 2025年5月1日-2028年4月30日 |
第4-6年 | 60% | 40% | 2028年5月1日-2031年4月30日 |
第7-10年 | 70% | 30% | 2031年5月1日-2035年4月30日 |
第11-15年 | 80% | 20% | 2035年5月1日-2040年4月30日 |
第16-19年 | 90% | 10% | 2040年5月1日-2044年4月30日 |
第20-25年 | 95% | 5% | 2044年5月1日-2050年4月30日 |
注意:僱主應在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予僱員之日起計的三個月內遞交取消強積金對沖申請,逾期申請將不獲受理。
部分僱主考慮「提早解僱再聘用」以重置年資,但其實只昆無效的規避手段:
比較項目 | 保留現職僱員 | 提早解僱並聘用新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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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 | 轉制前部分可用強積金對沖,轉制後部分不可對沖 | 全數重新累計,最高可達港幣390,000元,且不可對沖 |
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的使用 | 僱主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可繼續增長,並用於對沖轉制前部分 | 新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無法用於抵銷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僱主的實際支出 | 利用對沖後,僱主實際支出較低 | 需全額支付新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財務負擔較重 |
對僱員的影響 | 穩定現職,提升士氣與忠誠度 | 提早解僱可能損害僱員信任,影響僱主聲譽 |
長遠財務影響 | 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持續增長,有助減少未來支出 | 新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累計高,成本隨時間增加 |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如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學校公積金計劃、海外職業退休計劃等)的僱員,取消對沖安排同樣適用。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沒有區分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會以「剔除款項」及「利益餘額」方式計算對沖權益。
僱主須備存以下紀錄:
每位僱員過去12個月的工資及僱傭紀錄。
對於「轉制日」(2025年5月1日)前已入職的僱員,須保存「轉制日」前12個月的工資紀錄,以便將來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中轉制前部分的金額。
僱主必須保存上述紀錄直至該僱員離職後6個月為止。
根據《僱傭條例》,若僱主未有備存僱員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能被檢控,最高罰款可達1萬元港幣。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中轉制前部分仍可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仍可用於強積金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不論是轉制前或轉制後部分)。
政府推出為期25年的資助計劃,協助僱主分擔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支出。首9年設有「封頂」金額,首3年封頂金額低至3,000港元。
長遠來看,僱主在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支出可能增加,須及早準備。
企業亦須根據香港會計準則,評估潛在的長期服務金支出。
僱主可使用政府提供的計算工具「計得掂」來計算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以及政府資助額度。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大部分僱員的權益總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加上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會增加。
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僱員在「轉制日」(2025年5月1日)後工資大幅上升,或「轉制日」前受僱期長而後期短,部分已入職僱員的權益總和可能低於取消強積金對沖前。這些僱員可向政府申請補貼差額,政府將適時公布申請詳情。
僱員可使用政府提供的「計得掂」計算工具,核算取消強積金對沖前後的權益總和。
隨著對沖機制取消,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將成為僱員權益的重要安全網。此基金旨在保障僱員在僱主無力償還債務時,仍能獲得法定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補償。以下是僱員須知的關鍵調整與申請要點:
適用範圍:
僱主因破產、清盤或避債等原因未能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時,僱員可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破欠基金補償上限提升(2025年3月21日起生效):
首部分特惠款由HK10萬增至增至HK20萬,餘額按原金額的50%計算。
舉例:若僱員應獲遣散費HK$30萬,新制下可獲:20萬 + (30萬-20萬)×50% = 25萬
,較舊制多獲5萬。
基本條件:
所需文件:
審批時限:
一般於收齊文件後4-6週內發放款項,緊急個案可申請加急處理。
雙重保障機制:
僱員權益最大化:
即使僱主破產,僱員仍可獲破欠基金補償,同時保留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退休儲蓄不受影響。
詳情可參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簡介及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須知》。
取消強積金對沖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旨在加強僱員的退休保障。雖然對沖機制的取消對僱主帶來新的挑戰,但長遠而言,有利於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僱主和僱員都應積極了解新安排,做好準備,共同迎接新時代的來臨。